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住宅)
本协议当事人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电话:
甲方是购买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物业的购房人(业主),乙方是受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并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服务。
本物业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小区)
在甲方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业主所购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商品房
1、 幢 层 号房屋,物业服务计费建筑面积: ㎡;
2、 幢 层 号房屋,物业服务计费建筑面积: ㎡;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建筑本体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及加压水泵、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 环境卫生
1、小区公共地方排污、明沟、暗渠的管理;
2、公共区域、共用部位卫生清理、垃圾管理。
四、 秩序维护
1、 内容
(1)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 设置公共秩序维护部门24小时值班;
(3) 秩序维护工作有记录存档。
2、 责任
(1)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
(2) 不承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和财产保管责任。
五、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 内容
(1) 协助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小区内的交通秩序;
(2) 对停车场、停车位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2、 责任
(1) 负责维护车辆的交通秩序与停放管理;
(2) 不承担车辆的保管、保险责任。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详见《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负责装饰、装修申请的受理、备案;
2、装饰、装修过程中对施工作业进行检查监督;
3、不承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 房屋外观:整体方面完好、整洁;
二、 设备运行:对设备的维修、养护能正常使用;
三、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 设施设备保证正常使用;
2、 共用设备设施运行使用及维护有记录,有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 绿化:
1、 不定期对绿化带进行修剪、浇灌、施肥和除虫等养护措施;
2、 清理公共绿地,保持公共绿地整洁;
3、 对枯萎的花草树木进行必要的补种,促使花草树木的生长。
五、 环境卫生:
1、公共场所每天清扫一次;
2、公共楼梯至少每两天清扫一次;
3、生活垃圾由业主袋装后统一放到楼下的公共垃圾桶内,由物业公司每日清运一次,每月不定期对垃圾桶进行卫生消毒。
4、不定期进行灭蚊灭鼠等除四害活动;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保持交通畅顺,车辆停放有序。
七、秩序维护:区内设有24小时秩序维护员值班服务。
八、消防:
1、消防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2、按时按计划进行检查和维护。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1、急修及时赶到现场处理;
2、小修24小时内解决或明确答复。
第三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4、根据本协议按时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公摊费用、公共车位使用费以及有偿服务费用等;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国家有关房屋装饰管理规定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告知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治安及交通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违反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5、乙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整体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标准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告知甲方,并与甲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8、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9、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但不承担相应的合同约定责任;
10、自本协议终止起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或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没有就合同条款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期限届满自动顺延,直至该区域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动终止。
一、具体标准如下:
(一) 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 元/平方米·月;
(二) 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 元/平方米·月。(如有)
二、公共用电分摊
高层住宅物业业主按物业单元区分楼层分摊,每套住宅房屋每月分摊15至35元。具体分摊标准为:
1-6层: 元/月;7-11层: 元/月;12-16层: 元/月;17-21层: 元/月;22层及以上: 元/月。
多层住宅公共用电分摊费(按户计收,由乙方向业主收取): /户/月。(如有)
三、楼宇智能系统维护费:自房地产开发单位确定的楼宇整体交付之日起一年后,由住宅物业各业主统一以每套住宅房屋 的标准支付维护保养费,维护费用包括系统的日常维护及小修,不包括大、中修、更新改造及住户分机的维修费用。
四、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1、停车服务费收取标准,具体按物业管理方规定执行;
2、初次、二次装饰/装修垃圾由乙方负责统一清运,清运费用由甲方承担(清运费用标准根据市场情况,由双方在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约定);
3、物业根据业主/住户的需求提供其他特约服务,有偿服务费用标准由双方约定或按政府相关物价标准执行。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甲乙双方约定通过委托银行代收,由银行、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共同签订代缴、代收协议。(另见协议)
六、甲方出租物业时应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由甲方交纳。
七、甲方转让物业时,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明确物业交付时间,转让前须交清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八、物业管理服务费采用分季度缴交(甲方可提前预交),每年交费时间分别为当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1—15日,逾期缴交的计缴违约金。
九、甲方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共用费用分摊;享受其他有偿服务的需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十、甲方应于收楼时预付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用给乙方,计缴物业管理服务费时间从开发商交付楼宇日期的次月起计收,具体交付时间以开发商出具的《业主收楼通知书》约定的日期为准。
十一、房屋符合交楼条件的,甲方收到收楼通知书后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办理收楼和相关交楼手续,乙方可认定甲方已办理收楼手续,详细内容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为准。
十二、根据市场情况,每二至五年可调整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但应当经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累计认同调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所有的专有面积超过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一半,且认同调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户数超过物业项目总业主户数的一半)。
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征求业主意见的形式包括上门走访征求各业主意见或召开业主大会等。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时间以统计业主意见并予以公告的次月起予以调整。
第五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所有的活动场所,业主大会成立前由乙方经营管理。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乙方可以在此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宣传、场地管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社区文化活动的开展。
第六章 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九条 乙方代表业主承接验收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乙方应按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条 在承接验收和交付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未达到交付标准要求的,由乙方代表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单位交涉,要求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物业项目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执行。
2、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服务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备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确认通过后,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划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物业公司报业主大会确认通过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划拨。
3、根据法律、法规续筹维修资金时,续筹标准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甲方专有物业面积与受益业主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的比例续筹。
4、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物业服务公司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物业服务公司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违反协议,使物业服务公司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物业服务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物业服务公司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清退多收部分费用;
4、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应收款额的0.5‰支付违约金。
第九章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保险
1、甲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
2、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财产保险费。
第十四条 装修管理
1、甲方在装修房屋前须与物业管理企业(乙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向物业公司交付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装修完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无违反协议约定的可全额无息退回装修保证金;
2、甲方不得在其住宅的单元窗户及阳台、露台上加建任何影响外立面的建筑物或防盗网;
3、甲方应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到统一规划的预定位置。没有规划或预定位置不能安装的必须向乙方提出申请,由物业服务公司会同相关单位确定统一的安装位置后,指定位置安装。
第十五条 因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死扶伤、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送达文件、文书的地址为乙方工商注册登记地址(见协议首部乙方地址项),乙方向甲方送达文件、文书的地址为本协议首部记载甲方所购买的房屋的地址(见“物业位置”项)。
其中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须书面通知对方后确定变更。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协议效力或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第十九条 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本协议共九页,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